7月21日,证监会就《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机构人士表示,《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监管,稳定市场预期,改善交易便利性,提升A股市场吸引力,有利于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规定》是对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的一个规范化文件。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文件的出台对特定主体交易进行明确的规范限制,降低特定主体利用职权便利谋取私利、损害普通投资者的行为,投资者利益将更好得到保护;对证券市场而言,文件的出台将有效打击内幕交易行为,打造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投资环境。此外,文件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可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做到了一视同仁,将有助于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
黑崎资本高级研究员曾盛表示,《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特定短线交易的监管。其中,重点包括特定投资者的适用范围、特定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计算标准、适用的证券范围、买卖行为的界定以及豁免情形等。《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规范特定投资者进行短线交易的行为,稳定市场预期,改善交易便利性,提升A股市场的吸引力。同时,《规定》回应了外资诉求,按照内外一致的原则进行了制定,对符合条件的境外公募基金提供了便利,豁免了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公司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有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明确证券市场特定短线交易行为认定标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特定短线交易行为,即特定身份投资者在六个月内买入后卖出或者卖出后买入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以下统称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特定证券的行为。特定身份投资者,指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该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定证券,指股票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存托凭证、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三条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计算】前条所述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即特定身份投资者持有的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
沪深港通机制下,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仅作为集合名义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百分之五以上的,不视为前款规定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四条 【身份界定】特定身份投资者买入特定证券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应当遵守关于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
投资者买入时不具备特定身份,但卖出时具备的,应当遵守关于特定短线交易行为的规定。
第五条 【买卖行为】买入、卖出行为,是指特定身份投资者支付对价,导致特定证券数量增减的行为。买入、卖出时点按照以下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