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管零容忍之下,我乐家居(603326.SH)持股5%以上大股东违规清仓式减持一事震惊了资本市场。“顶风作案”的违规减持股东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减持过程中触犯了多条市场规则。据财联社记者了解,上交所已在第一时间发出监管函件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继昨晚上交所发出监管工作函后,今日午间,我乐家居又发公告,因涉嫌超比例减持,于范易等相关股东已于9月7日收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告知书。我乐家居公告还称,本次立案事项系针对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受到影响。
财联社记者还注意到,早在2021年,于范易入股我乐家居之时,就曾在达到举牌线(持股5%)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越线继续增持,其也因违规举牌先后受到上交所、江苏证监局的监管关注、警示。此番,于范易再次违规减持,是否为“明知故犯”?
对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此次对我乐家居的违规减持,已明显触犯红线。
其违规行为主要是持股变动比例“越线”未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据昨晚公告披露,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合计持股22,440,408股,合计持股比例7.1124%。截至9月6日收盘,上述股东合计持股数量降至 4200 股(此系卖出后买回),持股比例 0.0013%。期间,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清仓式减持,对应持股比例为7.1124%。
对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早有明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显然,于范易的减持全过程并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和要求。
回溯历史公告,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于范易当年入股我乐家居,并成为持股5%以上股东的过程中,也存在违规行为。
天眼查显示,于范易担任了包括参与买入我乐家居股份的烟台埃维管业有限公司、烟台埃维商贸有限公司等在内的20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所任职公司基本集中于山东。
2021年3月8日,我乐家居公告上交所对于范易一系股东的监管关注。2021年1月27日,埃维管业等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从4.89%变为5.42%。在持股累计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增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反而继续增持公司股份,超比例增持分别为0.15%、0.34%。这已构成违规举牌。
当年9月,江苏证监局又就此向于范易等下发了监管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在这则公告的末尾,于范易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表示:服从江苏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同时将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与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事前沟通,防止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如今减持时再犯规则,于范易到底是不是“明知故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