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稳妥有序推进北交所上市公司转板”。为坚决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统筹指导下,经征集市场各方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以下简称《转板指引》),现发布实施。
转板机制涉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关乎广大投资者切身利益。因此,本次修订《转板指引》高度重视投资者权益保护,着力于形成有序化、规范化、常态化转板安排,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引导上市公司稳妥启动。有转板意愿的上市公司,应当从实现长远健康发展、切实回报投资者出发,审慎评估自身是否符合转板条件,并选聘具有良好执业质量的保荐机构,稳妥启动、推进转板工作。
二是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要求保荐机构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公司情况,在此基础上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后及时报备,帮助企业扎实做好转板各项准备工作,实现转板稳启动、稳推进。
三是进一步理顺转板程序安排。保荐机构提交报备文件后,北交所将依规进行完备性核对,开展股票交易核查,并与沪深交易所就涉及的重要监管事项进行沟通协调。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转板事宜。这一程序安排夯实了启动转板程序前的准备基础,有利于保障公司更加顺畅高效推进转板工作。
四是强化“关键少数”监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承诺公司推进转板期间“不减持”,防范相关主体利用“忽悠式”转板牟利、损害投资者权益。同时,加强异常交易监管,从严打击利用转板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北交所会同沪深交易所完善了转板监管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转板过程中市场各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协作安排聚焦市场需求,将进一步顺畅转板机制,实现服务前移,推动提升转板工作质量。
本次优化转板机制,不仅有利于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更为北交所上市公司发展壮大提供了多元路径。《转板指引》发布后,有转板意愿的上市公司可依规开展选聘保荐机构等转板相关工作。下一步,北交所将继续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切实维护市场平稳运行,促进发挥转板机制长效积极作用,进一步凝聚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合力。
公告全文北证公告〔2023〕72号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要求,指导上市公司稳妥有序推进转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证券交易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8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7号——转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转板相关信息披露、股票停复牌、终止上市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转板的指导意见》《关于高质量建设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转板有关事宜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上市公司筹划转板相关事宜,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控制知情人范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转板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本所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上市公司启动转板,应审慎评估是否符合转板条件,并按照相关规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保荐。上市公司选聘保荐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保荐机构在其拟转入板块的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业务经验、执业质量等因素,充分了解保荐机构的胜任能力。
保荐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保荐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充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公司是否符合转板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以此为基础与上市公司签订转板保荐协议。
第六条 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签订转板保荐协议后,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下列报备文件: